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0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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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3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09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8條及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玉珊附表:
⒈提出依還款計畫之還款證明(例如存摺封面、內頁之影本或轉帳證明),並說明已於何時毀諾。
⒉說明自民國95年12月至96年11月居住於何處、住所方式為何,
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提出民國96年12月至97年6月租屋於「桃園縣中壢市○○街○○○號」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提出民國97年7月遷租公司宿舍之住址、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
⒊提出於民國94年投資之新食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結束營業之
註銷營業登記證明、說明聲請人之會員權利是否曾有轉讓及贖回之情形、自加入會員後曾領有盈餘分配數額為何,並提出該等證明文件。
⒋聲請人有無其他如儲蓄型保險、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
其他財產及收入,如有,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⒌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保及聲請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金額)。
⒍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含所有債權人)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⒎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勞健保費、膳食費、交通費及扶養費證明文件。
⒏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⒐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聯單)。
⒑請說明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中大眾商業銀行之債權是否清償完
畢,若已清償請提出清償證明,若未清償請列入債權人清冊並將更新後之債權人清冊陳報於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