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2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2468號聲請人甲○○即 張金雄 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張金雄之繼承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確聲請人名義(聲請人名義應更正為股票分配協議書中分配取得各該股票股數之各繼承人,而非掛失止付通知書函之辦理人)。
二、請提出正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應分別載明各繼承人所分配之股票股號及股數)。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