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甲○○上訴人乙○○
2樓上訴人丙○○
2樓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松鈞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傅中樂法官張松鈞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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