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建字第5號原告誠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第一、二項聲明合計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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