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文俊指定辯護人盧昱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文俊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文俊因犯強盜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恐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4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迄今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本案業於100年6月28日辯論終結,依被害人 江龍鳳 於警、偵訊之證述及本院交互詰問之內容,暨卷內相關卷證綜合觀之,復經本院訊問被告廖文俊後,仍認被告廖文俊所涉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法定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被告係與共犯 吳彥宏 以騎乘機車持刀隨機選定對象強盜之作案方式,手段並非平和,更嚴重危害治安,且可預期如任由被告在外,被告可能因將受重刑之諭知,而藏身逃匿以規避後續刑罰之執行,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上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衡諸目前情形,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執行,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是本院認被告廖文俊原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0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涂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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