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89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東電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79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石有為法官許秀芬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