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借款債權聲請核定第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9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法定代理人 黃昭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宏棟 間請求給付借款債權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叄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石有為法官許秀芬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