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七一號)及移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右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