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聲再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聲再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再字第3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交抗字第494號,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之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陳健順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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