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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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514號債權人 游兆鴻 現於花蓮監獄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徐勝火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及表明徐勝火之住居所,並提出徐勝火之最新戶籍謄本,暨未表明請求利率及提出借款證明以釋明請求原因及事實,經本院民國104年6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