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小字第27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陳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一段649號四樓之5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