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1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昌憲 相對人即債務人當紅國際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佳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泰鋆 即 李典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