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027號
原 告 蔡宏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玫倫 、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之所有人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