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0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027號
原   告  蔡宏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玫倫 、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之所有人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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