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0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014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蔡馥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正億陳冠宏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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