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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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被告竟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被告新世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翟世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1年度仲訴字第1號原告與被告竟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撤銷仲裁判斷訴訟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3月30日裁定命在該撤銷仲裁判斷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5號裁定影本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