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當事人「被上訴人即被告丁○○住臺中縣大里市○○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即被告丙○○住臺北市○○區○○路○○○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