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649號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戊○○、庚○○○、乙○○○、
丙○○、丁○○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
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796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579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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