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08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對被告甲○○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1,005,9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元後,尚欠10,49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