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0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對被告甲○○間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後,尚欠4,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