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四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列為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雖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業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經勒戒處所認定有續繼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裁定送強制戒治,期間經復裁定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後,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點一公克,既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百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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