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交易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三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徐世峰(民國00年00月000日生)之法定代理人乙○○分別當庭及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詹日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林碧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