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優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武華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壹、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3月10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貳、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吳俊鋐優成興業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東基隆分行110年2月28日14萬3.850元N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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