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73號原告 奠濟宮 法定代理人 謝文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心慈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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