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65號原告 張玉英
吳沅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天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遞狀,經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移送本院。原告所提民國110年8月20日陳報狀,其僅於狀末具狀人欄位書寫張玉英、吳沅澤,然未於當事人欄載明原告吳沅澤之姓名住址亦未載明被告之姓名住址,經本院於110年9月1日發函命原告於文到7日內補正原告及被告之姓名住址並補正訴之聲明,原告於110年9月6日收受後迄未補正,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