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25號上訴人 景龍江 被上訴人 田寅岑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1樓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4,400元(見本院卷第5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