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慶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慶雄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檢察官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蕭清清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