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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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117號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玠璉 (即 張金鳳 之代位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792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