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調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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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349號

聲請人 王睿謙

上列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提出十二份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無從寄送相對人。而相對人共11人,其中有戶籍地址與起訴狀所陳報被告地址不同者,故聲請人應提出12份起訴狀繕本。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三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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