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88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秉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6,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