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6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6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6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營偵偵字第八八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爰審酌被告之品性、其犯罪手段、所生危害、被害人所受傷害,及犯罪後於警詢時被告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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