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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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32歲民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三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三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先後因如附表所示三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