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侮辱公務員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十七時五十分許犯侮辱公務員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八六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五四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上開案件判決書正本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並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核閱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受刑人原所受宣告之刑減為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