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6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鴻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鴻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鴻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狀請增列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欄位。
三、票號CE0000000號、CE0000000、CE0000000號等3張本票之退票理由單。
四、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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