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抗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76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周雨杰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之罪名欄關於「加重詐欺」之記載,應更正為「行使偽造私文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所為之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之罪名欄關於「加重詐欺」之記載,顯僅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