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建上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易字第30號
上訴人堂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童德被上訴人志承聯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承駿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馬蕙梅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建上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易字第30號
上訴人堂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童德被上訴人志承聯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承駿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