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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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義全 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 律師
謝建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義全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叁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蘇義全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而該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判決無期徒刑在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至104年3月2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104年5月2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法以其他干預權利較輕微之手段,替代羈押,本件強制處分所採干預之方式及程度,與本事件之重要性及確保執行等目的相當,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5月30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