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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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蔡宗旻 即宥鑫企業社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志仁營造有限公司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112年6月10日162,820元DD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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