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淑惠 代理人 張家萍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理人 黃志勇 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文偉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淑惠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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