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請人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興政 相對人 鍾金松吳秉宏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吳秉宏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吳秉宏(歿)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之票據、借款、貸款、保證、透支、貼現、損害賠償之債務全部,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2月1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吳秉宏於107年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48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107年2月27日日起至127年2月27日止,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付本息時,借款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本件借款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人自112年6月2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3,751,46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又債務人吳秉宏已於112年8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為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指定鍾金松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列其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大湖地區農會信用部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貸放資料查詢單、到期催告通知書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1月30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後龍鎮龍北51-273.12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601龍北段51-2地號後龍鎮北龍里龍山路43之2號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2.78二層:49.2三層:49.2四層:49.2騎樓:16.42合計:196.8陽台:22.05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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