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侑均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壹佰捌時小時」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佰捌拾小時」。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壹佰捌時小時」之記載顯屬誤繕,應更正為「壹佰捌拾小時」。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