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文周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文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詹文周前因通緝經逮補到案,本院認有逃亡事實,且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款之事由,於民國100年7月10日,依職權裁定並執行羈押。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詹文周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坦承犯行,經證據調查完畢、言詞辯論終結,已於100年7月29日宣判(判處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被告業已收受判決正本,而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前有多次逃亡遭通緝之前科,然其業已陳報現居地,本院認為被告所遭宣告之刑度非重,且得易科罰金,本院認被告無再次逃亡以規避審判、執行之動機,查無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消滅,依前述規定,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