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76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276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迄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民國96年8月13日│150,000元│97年4月17日│97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CH167523│││││││止│││├──┼───────────┼─────────┼───────────┼───────────┼────────┼──┤│002│96年8月13日│150,000元│97年5月17日│97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CH167524│││││││止│││├──┼───────────┼─────────┼───────────┼───────────┼────────┼──┤│003│96年8月13日│200,000元│97年5月22日│97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CH167518│││││││止│││├──┼───────────┼─────────┼───────────┼───────────┼────────┼──┤│004│95年5月22日│300,000元│97年5月22日│97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5│96年8月13日│312,000元│97年5月31日│97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CH167525│││││││止│││├──┼───────────┼─────────┼───────────┼───────────┼────────┼──┤│006│96年5月25日│70,000元│97年5月25日│97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7│96年8月13日│150,000元│97年6月17日│97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CH167522│││││││止│││├──┼───────────┼─────────┼───────────┼───────────┼────────┼──┤│008│96年6月20日│76,200元│97年6月20日│97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9│96年8月13日│250,000元│97年6月20日│97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CH167519│││││││止│││├──┼───────────┼─────────┼───────────┼───────────┼────────┼──┤│010│96年6月20日│71,000元│97年6月20日│97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11│96年6月23日│84,300元│97年6月23日│97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12│96年8月13日│184,649元│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CH167520│││││││止│││├──┼───────────┼─────────┼───────────┼───────────┼────────┼──┤│013│96年8月13日│360,000元│97年7月17日│97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CH167521│││││││止│││├──┼───────────┼─────────┼───────────┼───────────┼────────┼──┤│014│95年7月13日│202,000元│97年10月1日│9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