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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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君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君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君山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