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楊柏庭
被   告  鍾秉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士簡字第53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 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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