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8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被 告 吳榮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巷○號12樓之6,
此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7,753元,屬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且
原告為法人、被告為自然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
,不適用同法第24條有關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規定。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