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1806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3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新聞紙之事實,聲請人雖提出臺灣時報為證,然查95年度催字第1633號裁定所載應為公示催告之證券支票號碼「FA0000000」與卷附聲請人所提出報紙之證券支票號碼「AF0000000」,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許秀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8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盧英美│台中縣外埔鄉農會│95年8月19日│205,000元│FA二0四六四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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