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245號原 告 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倉裕 訴訟代理人 詹媛斐 被 告 吳効靜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複代理人 米承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1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吳蕙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