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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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245號
原   告 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倉裕
訴訟代理人  詹媛斐
被   告  吳効靜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
複代理人   米承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16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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