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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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31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被 告 張沛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4年3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440元,及其中新臺幣54,744元自民國
94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計算之利息;其中
新臺幣29,696元自民國9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