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 柯思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傳福 等2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3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