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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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上訴人 鄧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曾怡婷